燃气报警器相关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中第7.1.1.5条:“对使用、生产或聚集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并据第7.2.9条及其条文说明可知,“使用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的食堂炉灶间,烹饪间宜设可燃气体探测器。”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中第7.4.3条:“居民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捧气扇和可燃气体报警器。”
(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中第6.3.4条“要求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液化石油气间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节“ 燃气使用 ”三十二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装置。居民燃气用户应当安装燃气安全自闭阀,提倡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5)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确保燃气使用安全。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6)《北京市餐饮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十三条“对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调压装置、燃气灶具、阀门,每日下班后应认真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备查。使用燃气、调压装置室等重点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对探测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测试。”
(7)《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提倡“已经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安装燃气报警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使用管道燃气的,建设单位应当安装燃气报警器,其费用纳入建设成本。”